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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收债公司有关债务参与的法令规矩眉山收债公司有关债务参与的法令规矩 我国现行法令规矩中并无债务参与的概念。一般认为,债务参与,是指第三人自愿参与债务债务关系之中,成为合同当事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评论纪要(一)》中认为,“债务参与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债务人到达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务人到达两头协议或第三人向债务人独自许诺由第三人实行债务人的债务,但一起不免除债务人实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会议纪要》”)中认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好参与债务并告诉债务人或许向债务人标明乐意参与债务,该约好的效能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供给担保的有关规矩处理”。 上述司法机关发布的文件中有关债务参与的记载均非法令规矩,只是不同法院对债务参与法令行为要件或后果的指导性观念。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从法令层面临债务参与进行了规矩。《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矩,“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好参与债务并告诉债务人,或许第三人向债务人标明乐意参与债务,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晰拒绝的,债务人可以央求第三人在其乐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眉山收债公司依据《民法典》的上述规矩,债务参与首要包括以下方法: (1)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好参与债务(两头合意)并告诉债务人,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晰拒绝的; (2)第三人向债务人标明乐意参与债务(独自意思标明),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晰拒绝的。 依据《民法典》的规矩可以推导,在债务人直接作为协议一方时,债务参与协议包括以下两种方法: (1)第三人与债务人、债务人到达三方协议; (2)第三人与债务人到达两头协议; 笔者认为,虽然《民法典》对债务参与进行了规矩,但规矩相对简略,有关债务参与的构成要件以及第三人的追偿权等问题,尚待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一步探讨、完善。 本文由眉山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