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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收债公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是夫妻一同债款吗?眉山收债公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是夫妻一同债款吗?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矩:“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明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者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矩现象的在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款,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款,应该由夫妻一同归还。可是,假如夫妻一方可以证明该债款确为欠债人个人债款,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敌对债权人的央求。归于个人债款的现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款人明晰约好该项债款归于个人债款;另一种是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矩的状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矩,“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工业清偿”。 本文由眉山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