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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收债公司没有还款日期和保证期限、保证方式的告贷担保合同的担保人的责任怎么承担眉山收债公司没有还款日期和保证期限、保证方式的告贷担保合同的担保人的责任怎么承担 案情回放 2013年5月5日,甲某向原告借款壹佰万元整,由原告的同学乙某、丙某作担保。按照合同的约好,原告将壹佰万元转账支交给乙某的账户80万元,甲某的账户20万元。告贷无息,合同也没有约好还款日期,一同也没有约好保证期限、保证方式和保证规模。 2015年5月6日,原告发现甲某失踪,遂向其同学乙某、丙某提申诉讼,要求乙某、丙某连带偿还告贷壹佰万元。 被告乙某辩称,我只对原告打到我账户上的8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余款20万元的保证责任我不偿还 被告丙某辩称,原告的诉讼已经逾越保证期间,被告的保证责任应当依法革除。 争议焦点: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否已过;2、保证人承担什么保证责任; 眉山收债公司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好全面实施自己的责任。被告乙、被告丙在债款人甲向原告告贷时供给担保,虽然没有约好保证期间、保证方式及保证规模,但是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告贷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款人甲某失踪后,原告挑选被告乙、被告丙在其保证规模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过错。因为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则,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好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款实施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甲某与原告没有约好还款期限,因而在原告申诉后的合理期限内债款实施期限届满,保证期限才刚刚开始核算,故被告丙的辩称,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其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乙对原告借给甲某的20万元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观念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撑。遂判定被告乙、被告丙连带偿还原告的告贷壹佰万元。 两头律师的观念 被告律师的观念:没有约好具体的还款期限的告贷合同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从告贷合同收效之日起核算。其理由是“当事人权利责任对等原则”。因为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款人、保证人还款,所以依据这种不承认,为了体现合同两头当事人权利责任对等的原则,合同收效之时就可以视为担保法规则的“主债款实施届满之日”,这两者应当是对等的,不应当设置任何阻碍。依据债权人的随时主张是一种债权人的权利,给债款人合理宽限期就是对债权人这种权利的一种限制,而“合理宽限期”应当体现权利责任对等原则。所以,应当从告贷合同收效之日起核算保证期限。 原告律师的观念:没有约好告贷期间,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款人、保证人还款,主张之时实施期限届满。因而,没有约好保证期间的保证人自原告主张之日起往后推六个月核算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其主张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诚信原则”。因为告贷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信赖是告贷保证合同签定、实施的条件,意思自治体现在告贷保证合同的每一条款中。本案告贷合同虽然没有约好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好保证期间、保证方式和保证规模,但“随时主张还款”就是三方当事人依据互相信赖而承认的一个宽限期间。依据“意思自治”和“诚信”原则,告贷合同“主债款人实施届满之日”应当从借贷两头互相提示(主张)时核算,也就是说债款人要求清偿时或债权人主张还款时为“主债款实施届满之日”。针对本案,债权人原告的申诉之日,应当是本案告贷合同的“主债款实施届满之日”。所以本案的保证期限应当从申诉之日核算,保证人被告乙、被告丙的保证期间也没有过期。 法院的收效判定支撑了原告律师的观念 本文由眉山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