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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婚姻调查公司离婚协议约好共有房产归子女,离婚后一方能够反悔吗?眉山婚姻调查公司离婚协议约好共有房产归子女,离婚后一方能够反悔吗? 高先生与于女士在调停离婚时,没有切开一同共有的一套住房,而后两头经过离婚协议约好将这套住房赠与给儿子一切。但房子告贷未还清、房子产权为改变至儿子名下时,于女士不计划再将该房子归于自己的部分赠与给儿子,建议撤消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切开该房子。于女士能撤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吗? 在最高法院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中,法院认为于女士不得单独反悔。这也代表了最高法院的倾向性定见。 眉山婚姻调查公司【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工业纠纷案 (一)根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挂号成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爱情不好,两头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停离婚。两头离婚时关于一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子未予以切开,而是经过协议约好该房子一切权在高某某付清告贷后归两头之子高某一切。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子告贷没有还清,房子产权亦未改变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践赠与给高某,现在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工业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子归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建议撤消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切开59号房子。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两头现已将房子协议赠与高某,正是由于于某某赞同将房子赠与高某,我才赞同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职责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归还夫妻一同债款4.5万元。我认为离婚现已对孩子形成巨大损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撑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成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收效裁判认为:两头在婚姻联络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子系夫妻一同工业,关于诉争房子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到达约好,且该约好系两头在离婚时到达,即两头约好将59号房子赠与其子是建立在两头夫妻身份联络免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赞同履行对诉争房子的处理约好,并要求切开诉争房子,其诉讼请求法律根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关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撑。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定: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两头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好将夫妻一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改变挂号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消。在离婚协议中两头将一同工业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好与免除婚姻联络、子女抚育、一同工业切开、一同债款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条件、互为成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计划。假设容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两头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损坏。在婚姻联络现已免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假设容许当事人关于工业部分反悔将滋长先离婚再歹意占有工业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而,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榜首款之规定单独撤消赠与时亦应获得两头合意,在未征得作为一同共有人的另一方赞同的情况下,无权单独撤消赠与。 本文由眉山婚姻调查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