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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收账公司民间假贷纠纷已过诉讼时效,债款人供认债款的存在,能视为其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吗?眉山收账公司民间假贷纠纷已过诉讼时效,债款人供认债款的存在,能视为其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吗? 民间假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债款成为天然债款,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可是债款人作出赞同实行债款的意思表明或自愿实行债款的,不能事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 因为债款人作出赞同实行债款的意思表明或自愿实行债款,均是其自愿抛弃诉讼时效利益、重新为自己设定责任的行为,故该等意思表明必须明晰、明确。债款人仅供认债款的存在,而并未赞同实行偿还责任,不能将该行为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不能视为债款人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此外,债款人只赞同偿还部分债款,故应认定债款人抛弃部分债款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本文眉山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