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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调查取证风险如何防范眉山调查取证风险如何防范 尽管在侦查阶段具有调查取证权,且调查取证的范围不限于上述三类证据,但是,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要慎用。国家的侦查权是具有排他性的,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可能会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产生冲突,=要特别注意避免因调查取证导致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陷入困境,同时也给自己带来涉嫌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的风险。 笔者认为,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最大的风险在于妨害作证,尤其是相关证人改变其证言。以贿赂案件为例,行贿人在律师调查取证后改变口供,表示其无行贿行为。针对这类翻证,检察机关必然进行相关调查,如果确实没有行贿行为的存在,那么就要找出其先前证言形成的原因:如系非法办案形成,则追究非法办案人员的责任;如果是其出于诬告陷害的目的做出,则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行贿人在检察机关再次调查过程中,再次翻证,表明是在律师授意下改变了先前的证言,那么律师则涉嫌妨害作证罪。 在调查取证时,可从以下四个方面防范风险:第一,要保持客观公允,不能因受委托而有所偏倚。第二,要充分利用申请调查的权利,以申请调查为主。第三,制作的相关材料作为证据线索而非证据。第四,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一定要注意人证分离,通过家属找证人时,不能将律师找证人的目的告知家属,避免家属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产生不利影响。 上一篇福尔摩斯侦探社服务范围下一篇离婚该有的心眼(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