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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收账公司股权转让担保的性质和效能眉山收账公司股权转让担保的性质和效能 1.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采纳的定见 (1)确定一个协议是股权转让、股权让与担保仍是股权质押,不能仅仅看合同的形式或名称,而要究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 (2)假如当事人的实在意思,是经过转让标的物的方法为主合同提供担保,则此种合同归于让与担保合同,而非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 (3)让与担保合同是双方的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依法应当确定合同有效。在已经完结股权改变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最相近的担保物权的规则,确定其具有物权效能 (4)在主债款期限届满后仍未实行的情况下,名义上的股权受让人对变价后的股权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准则上无权对股权进行运用收益,不能享有公司法规则的股东所享有的参加决议计划、选任管理者、分取盈利的权利。 2.眉山收账公司对让与担保无效说的批判 (1)关于虚伪意思表明的问题 有人以为,股权让与担保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让与担保。依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以虚假的意思表明躲藏的民事法令行为的效能,按照有关法令规则处理”的规则,股权转让协议因并非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而无效,而让与担保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则确定效能。 因为让与担保自身并不存在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情形,依法应确定有效。因此,以虚伪意思表清晰定让与担保无效,缺少法令依据。 (2)关于违背物权法定准则的问题 以物权法定为由否定合同效能,无法令依据。 依据区别准则,物权法定准则不影响合同效能。就让与担保而言,假如契合物权法定准则要求的,可确定具有物权效能。反之,不确定具有物权效能,但这并不影响合同自身效能。 (3)是否违背流质条款问题 《物权法》清晰制止流质(留押),制止典当权人在债款实行期限届满前与典当人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典当产业归债权人享有,以防止债权人乘债款人之急迫而乱用优势位置,压价获取暴利。 物权法前述制止性规则,在否定事前归属型让与担保效能的同时,反而为事后清算型让与担保指明了方向。清算型让与担保,不存在违背流质(留押)的问题。 作为一种担保方法,让与担保合同中的受让人实质上不享有股权,仅居于担保人位置,不存在流质(留押)问题。 本文由眉山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