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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如何确定不同保证人的诉讼地位?重庆收账公司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如何确定不同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在保证责任办法上,《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矩当事人可以选择连带责任保证,也可以选择一般责任保证。针对不同的保证责任办法,债务人在申诉保证人时会呈现很大的差异。鉴于此,《新民间借贷解说》第四条分两款内容规矩了负有不同责任办法的保证人的诉讼地位问题。第一款规矩:“保证人为告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申诉告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一同被告;出借人仅申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告贷人为一同被告。”第二款规矩:“保证人为告贷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申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告贷人为一同被告;出借人仅申诉告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一同被告。”该条解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关于保证责任办法的规矩,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首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矩:“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好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实施到期债务或者产生当事人约好的现象时,债务人可以央求债务人实施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条意义标明债务人申诉保证人或债务人是没有次序约束的,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可以仅以主合同债务人为被告提申诉讼,也可以以连带保证人为被告提申诉讼,债务人与保证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债务人具有实体上的选择权。 其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中规矩:“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好,债务人不能实施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裁决,并就债务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施债务前,有权回绝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便是通常所说的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债务人在央求保证人实施保证债务之前,应当首要依照法定程序向主合同债务人主张债务,并且只有当主债务胶葛经过诉讼或裁决,并就主债务人的产业强制执行仍不足以受偿时,才能向保证人主张。详细到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仅申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告贷人为一同被告;出借人仅申诉告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一般保证人为一同被告。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