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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重庆收账公司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施行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裁定行为; (三)行政辅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发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施行的准备、论证、研讨、层报、咨询等进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履行通知书作出的履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展履行规模或许采取违法方式施行的在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催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挂号、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权利义务不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