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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所负债款”的“债款”不该广义理解为全部债款,而应当缩限在合同之债范围之内
“所负债款”因是意思表明所造成的,结合《解说》的前言部分并未提及《侵权责任法》这一制定渊源,故应当解说为本司法解说所涉及到的夫妻共同债款确定的债款本身应当是源于合同之债,对于侵权之债、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导致的债款,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特定的规范,按照“谁行为谁有责谁担负”的准则确定相关的债款担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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