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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关于是否实践交纳出资的确定论述剖析重庆收账公司关于是否实践交纳出资的确定论述剖析 公司股东应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则履行出资义务,依照《公司章程》规则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实践交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股东未交纳出资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虽然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另一种是股东自认为交纳了出资,但实践并未完全交纳。 在实务中,关于是否实践交纳出资,法院主要从验资报告、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公司挂号机关的挂号状况、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年报、以钱银出资主要看付款凭据、以非钱银出资主要看验资报告和所有权转移状况等可以确认股东现已实践交纳出资的依据,确定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具有股东资格。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