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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借单“过期”了,还能要回钱吗?

重庆收账公司借单“过期”了,还能要回钱吗?

 有的人借了钱给亲朋好友,却不好意思要求对方写借单,即使写了借单,通常也写的很简单,对还款时间约好不明。当告贷到期,对方没主动还钱,自己放不下面子,迟迟不去追讨债款。

 常常有人问,借单“过期”了,还能要回钱吗? 

所谓借单“过期”,是指超越诉讼时效。那么,借单的“有效期”是多久?超越诉讼时效了,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近日,虞爱娟法官审理并判决的一同民间假贷纠纷案,就涉及到超越诉讼时效的民间假贷债款是否应当实行问题。

重庆收账公司 案 情 回 顾

2015年4月22日,原告陆某借给被告朱某50万元,当天朱某向陆某出具借单一份,约好半个月内即2015年5月7日之前还款。2015年6月16日之前,朱某连续还款23万元,之后就未再付出分文。

 陆某长期联系不上朱某,并未提申述讼。直到2019年9月,陆某第一次向法院提申述讼,朱某当庭抗辩告贷已超越诉讼时效,陆某因为拿不出曾经向朱某追讨过债款的依据,觉得自己可能要败诉,权衡之下撤回了这次申述。

2021年11月,陆某再次申述,朱某仍然抗辩告贷已超越诉讼时效。这次,陆某提交了2020年1月女婿任某为其追讨债款的电话录音。

 任某

 什么时候能把钱给我啊?

 朱某

 要过完小年,我现在在姑苏要钱,还在这个地方等着。

 任某

 这么长期了,过完小年能给我啊?

 朱某

 过小年今后我们碰头说。

 任某

 不是见不碰头的事,我现已等了你多长期了,我撤诉也撤掉了,容许别人年末要给钱的!

 朱某

 裁 判 结 果

 法院经审理以为,朱某的债款实行期为2015年5月7日,朱某于2015年6月16日最终一次还款,陆某的权力遭到侵害,开始核算诉讼时效,陆某未举证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朱某提出实行请求,故诉讼时效期间于2017年6月16日届满。可是,2020年1月23日,陆某的女婿问朱某什么时候还钱,朱某回答内容表示其赞同实行债款。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能够提出不实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赞同实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实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因此,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最终判决朱某归还陆某告贷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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