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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关于夫妻一起债款的问题解析重庆收账公司关于夫妻一起债款的问题解析 1、哪些债款算作夫妻一起债款? 答:原则上,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两边所负债款均为一起债款。就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层面有四种状况除外:一、与债权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二、选用夫妻约好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好;三、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勾结且虚拟债款的;四、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犯罪活动所负债款。各省文件规定另计。 婚前一方所负债款,债权人能证明婚后用于夫妻一起日子的,也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 2、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活动所负债款是否必定是个人债款? 答: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发生的债款,另一方不承当责任,但是提出抗辩的爱人一方,应当承当系赌博、吸毒的举证责任。实践中,赌博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出警记录等能够作为根据。 3、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所负的债款是否是夫妻一起债 答:不是,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4、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款是否必定是夫妻一起债款? 答:夫妻一起债款触及对内联系和对外联系。对内联系不触及债权人而言,由举债方承当债款是夫妻一起债款的举证责任,如果举债方不能证明是用于一起日子则举债方不能要求作为夫妻一起债款由爱人一起偿还。对外触及债权人而言,如债权人要求举债方的爱人一起偿还,应当由未举债的爱人一方契合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的情形承当举证责任。目前,根据司法方针,如果未举债的爱人举证举债款的确未用于一起日子,亦能够不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未举债的爱人不承当责任。夫妻一起日子,不只包含日常日子,也包含一起运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性质怎么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专委杜万华《家事审判变革为相关立法供给实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网站院长信箱2016年3月17日《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主张”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2017年8月对《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XX 号主张的答复》 5、爱人一方因侵权如驾车撞伤人等行为导致的债款,是否构成夫妻一起债款? 答: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侵权发生的债款,如该侵权行为系为了家庭利益或事实上使家庭获益的,比方租借司机因交通事故需进行补偿发生的债款,应当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如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事实上家庭也未获益的,比方打伤别人需进行补偿、侵犯别人名誉权进行补偿等,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款。 根据:最高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的“婚姻家庭案子审判实务”讲座要点 6、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以不知情为由对另一方的的举债向债权人进行抗辩是否能取得支撑? 答:看状况。如未举债一方能证明爱人另一方所负债款并未用于一起日子则可建立,如不能举证,则应当作为夫妻一起债款清偿。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