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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树立夫妻个人债款利益共享后的追偿弥补机制重庆收账公司树立夫妻个人债款利益共享后的追偿弥补机制 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夫妻一方在外以个人名义举债从事正当经营,夫妻中非举债另一方享用了该债款带来的利益后又呈现离婚状况,那举债人在清偿该债款后可以向债款利益享用者行使追偿权,这种追偿论具有正当性。但夫妻一起债款推结论坚持者则往往用“内外有别论”和“反向追偿论”来处理夫妻债款及其善后。“内外有别论”和“反向追偿论”其观点在本质上是一起的。基本观点是:夫妻对外承当债款应当以“婚姻关系”作为推定夫妻一起债款的根据,无论债款是否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只需没有两种例外情形,均要承当连带职责。但对夫妻内部确定夫妻一起债款时,则要区分是否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并由举债方承当举证职责。他们以为,夫妻作为一起体,应该一起承当对外债款(包括一方个人名义举债),但是假如夫妻间对所一起承当归还职责的债款有争议时,再可以于双方之间进行职责分配。也就是说,已经承当了归还职责一方的确对该债款没有职责的,可以向夫妻另一方追偿。即假如司法强制推定让夫妻不知情的一方履行了偿债职责以后,假如该笔债的确未用于夫妻一起生活,那不知情的一方可以行使追偿权,即向举债人追偿。这种由“内外有别论”衍生的“反向追偿论”不只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并且实行起来成本高昂,需求耗费已离婚另一方的很多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这不是一种简单的权力,实质上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假如以为追偿具有正当性的,在准则规划上先确定举债一方为偿债主体,假如非举债另一方享用了债款的利益,可以由举债一方向非举债一方进行追偿,这才合符逻辑、合符情理与事理,才是正路正理。因此,现时盛行的由不知情的非举债一方连带清偿债款后,再行使追偿权的“反向追偿论”,实在是一种舍本求末。 重庆收账公司咱们应该在准则规划上先确定举债一方为偿债主体,假如非举债另一方享用了债款的利益,可以由举债一方向非举债一方进行追偿,这才合符逻辑、合符情理。树立契合正路、契合常理、契合社会实际状况的夫妻个人债款利益共享后的正向追偿弥补机制,是夫妻个人债款确定原则的重要补充准则和法令救助措施。笔者在这里提出的是由举债人清偿债款后向享用债款利益的夫妻非举债方或他人追偿,这是“正向追偿论”,才是正路正理,彻底有别于“夫妻一起债款推结论”者的那种有违法理和情面事理的“反向追偿论”。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