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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能否直接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重庆收账公司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能否直接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交易伴随着各种危险长期并存,仅仅靠着单纯的契约精力现已无法与之对抗,所以,为了确保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承当最小的危险,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第三方担保来降低可能出现的危险,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简单了解一下担保中的确保人职责。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则,确保的方法包括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确保方法不同,能否先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也不同。 在一般确保中除了几种例外情况,原则上不能直接要求确保人先承当确保职责。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则,一般确保是指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裁定,并就债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前,有权回绝向债权人承当确保职责,除了以下几种例外情况:1、债款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现已受理债款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款人的财产不足以实行全部债款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4、确保人书面表明抛弃本款规则的权力。 重庆收账公司在连带职责确保中,债款到期,债权人既能够要求债款人清偿债款,也能够要求连带职责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对确保债款予以清偿。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是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和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确保。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生当事人约好的情形时,债权人能够请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请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所以,承当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不能以要先用债款人的财产清偿来回绝承当确保职责。 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在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承当确保职责和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承当确保职责,一字之差有何差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准则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则:“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了确保人在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或许无力偿还债款时才承当确保职责等相似内容,具有债款人应领先承当职责的意思表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确保。 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了确保人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或许未偿还债款时即承当确保职责、无条件承当确保职责等相似内容,不具有债款人应领先承当职责的意思表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职责确保。” 所以,确保合同中假如约好确保人在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才承当确保职责,则该约好为一般确保;假如约好确保人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承当确保职责,该约好视为连带职责确保。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