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解答公司闭幕后股东未依法清算,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重庆收账公司解答公司闭幕后股东未依法清算,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出现被撤消营业执照、被撤消、责令关闭、歇业、注销等闭幕事由后,股东作为清算责任人,需依法实行清算责任,收拾公司债务债务。若股东未实行清算责任,导致公司工业丢失、无法清算,债务人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责任。
结合《改变追加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详细分为两种现象:
1. 公司未经清算即处理注销挂号,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请求执行人可追加清算责任人为被执行人(主要是股东),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在注销时提交虚伪清算材料(如虚伪清算陈述),即便形式上完结清算,仍视为“未经清算”,需承担责任。
2. 公司闭幕后,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公司工业,致使公司无遗留工业或遗留工业不足以清偿债务,请求执行人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接受工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此外,股东在注销公司时,若向工商挂号机关作出“公司债务已清偿结束,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的保结承诺,该承诺视为对公司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书面承诺,债务人可根据《改变追加规则》第二十三条,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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