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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在履行根据中没有对债款性质作出清晰的认定时,哪些景象,履行机构应通过听证检查认定为个人债款?重庆收账公司在履行根据中没有对债款性质作出清晰的认定时,哪些景象,履行机构应通过听证检查认定为个人债款? 答:对于履行根据中未清晰认定债款性质,申请履行人又提出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为被履行人申请的案子,履行机构在听证检查中应当严格根据法令、司法解说的规定对个人债款性质及规模进行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的规定,咱们认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履行中应当认定为被履行人个人债款: (一)申请履行人认可该债款为被履行人个人债款的; (二)被履行人或其爱人举证证明该债款构成于被履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 (三)被履行人或其爱人举证证明申请履行人知晓被履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一切的; (四)被履行人或其爱人举证证明申请履行人与被履行人清晰约定该债款为个人债款的。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